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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市政办发

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0日

文号:博市政办发〔2023〕23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bszb/2023-00017

关于印发《博乐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乐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经博乐市十届人民政府1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乐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函〔2022〕281号),根据《自治州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博乐市实际,制定本方案,用于加强和规范博乐市入河(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疆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自治州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安排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建立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统筹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湖)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持续改善博乐市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美丽博乐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以自治区、自治州水生态环境控制单元划分方案划定的范围和纳入各级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泊为重点,深入推进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

2023年底前,完成博尔塔拉河、保尔德苏河、艾比湖、赛里木湖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要湖泊排污口的排查,并完成80%溯源和35%整治任务。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河(湖)沿岸的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完成市内其他河流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湖泊排污口排查,并完成80%溯源和35%整治任务。

2025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上述范围内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㈠开展排查溯源

1.组织排污口排查。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街道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排查,摸清排污口底数,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等信息。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自治区级、自治州级、博乐市级河(湖)长制河流干流及重要支流、重要湖泊的岸线(包括人工岸线和自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延伸至少1千米;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2.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街道,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建立责任主体清单,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由确定的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街道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街道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

3.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按照“边查边测”工作原则,掌握排污口水质、水量,摸清污染物种类。监测指标应包括水温、流量、流速、PH值、溶解氧、悬浮物、氨氮、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等,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情况进行增加。

㈡实施分类整治

1.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污口、其他排污口等四种类型。各乡镇场、街道可从实际出发细化排污口类型。

2.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形成“一口一策”排污口清单。整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级分类、稳妥推进。对于整治存在困难的,合理设置过渡期。整治工作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沟渠及其他排口,由乡镇场、街道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V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整治。

3.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应依法取缔。

4.清理合并一批。对于乡镇场镇区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园区以外的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工矿企业,应告知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5.规范整治一批。经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后,确需保留的排污口,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三个方面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改。整改规范要坚持边查边规范,重点针对排污口建设不规范、布局错乱、排水不畅、检修维护困难等问题,推进责任主体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更改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检查井等措施进行规范整治。

㈢严格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博乐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流湖泊水功能区划(博乐市水利局),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博乐市农业农村局)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从源头防止排污口无序设置。

2.严格规范审批。工业企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应依法依规由生态环保部门审核。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应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口设置审批的具体范围和分级审批权限,由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确定发布。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3.强化监督管理。博乐市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排污口排查整治;博乐市商工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清单,协助配合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入河(湖)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博乐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城镇垃圾填埋场、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查整治;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排污口排查整治;市水利局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排污口设置;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田退水口、水产养殖、畜禽养殖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的排查整治;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医疗机构排污口排查整治。乡镇场、街道负责提供辖区外围规模以下企业清单,并协助开展企业入河(湖)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4.严格环境执法。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同时督促指导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5.提升信息化管理。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依托自治区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结合固定污染源统计数据库基础数据、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排放清单进行关联分析,集成排污口一张图,实现排污口信息管理和多维度查询。加强排污口数据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及相关单位数据平台的信息共享,实现互联互通,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㈠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兵地协作,落实好相关安排,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市商工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场、街道做好有关工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场、街道及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相关工作对接、沟通、报送工作进展。

㈡严格考核问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博乐市水利局要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和年度考核内容。

㈢加强公众监督。各乡镇场、街道及各部门要充采取多种形式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强化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鼓励和发动群众曝光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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