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2日
文号:博市政办发〔2023〕32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bszb/2023-00006
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乐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经博乐市十届人民政府二十一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乐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69号)精神,落实博乐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现结合博乐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博乐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执法部门作风和效能建设。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原则,统筹协调推进,确保到2023年年底前,全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施行,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规范制定
㈠明确制定主体及职责权限。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以条为主,制定过程中要加强和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对接,统筹考虑正在制定或已制定的有关规定,确保上下对应,左右协调。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不能直接适用,可结合实际依法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划定的阶次或幅度;自治州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㈡严格制定程序。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31号)、《关于印发〈自治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博政办规〔2019〕1号)等规定,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报送备案等程序,提高基准制定质量,维护统一。
三、主要内容
㈠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明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列明单处或者并处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要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要严格进行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建立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纳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统筹制定。
㈡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要体现博乐市党委、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审批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的要求,对行政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明对应的具体情形;对行政许可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明具体程序;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明确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列明申请材料清单;对不予许可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明不予许可的具体情形。不得擅自增加许可条件、环节及证明材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防止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对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有关行政机关要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实施行政许可需要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资信证明、检验检测、评估等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㈢行政强制。对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额较小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强制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明具体程序;对查封、扣押、冻结的适用条件和期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明具体条件和期限;对查封的涉案场所或者查封扣押的设施和其他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作出明确界定;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明适用的具体情形;对需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紧急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明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可将包容审慎监管工作要求建立的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纳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统筹制定。
㈣行政征收征用。制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要遵循征收征用法定、公平公开、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等原则,重点对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合理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等。对行政征收项目的征收、停收、减收、缓收、免收情形,要明确具体情形、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应当合理划分阶次,列明每一阶次的具体标准;征收数额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应当列明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征用项目外,一律不得增设新的征收征用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委托实施征收征用事务的,要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条件、权限、程序和责任。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征收征用事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㈤行政确认。对行政确认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明具体程序;对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明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对所需材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明申请材料清单;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场的,应当对特殊情况予以明确。
㈥行政给付。对行政给付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明给付的具体条件;对给付方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明给付具体程序和方式;给付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合理划分阶次,列明每个阶次的具体标准;对给付办理时限没有规定或者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明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㈦行政检查。结合博乐市“双随机、一公开”、包容审慎监管“综合查一次”等规定,重点对行政检查范围、频次和方式等进行细化量化,严格控制和规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性行政检查。
四、加强管理
㈠严格规范适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在本系统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发布实施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要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有行政执法办案系统的部门,在信息化技术手段允许情况下,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及时嵌入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直接适用相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调整适用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调整适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要报经制定部门批准。
㈡及时动态调整。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㈢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备案审查机关要认真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位规定相抵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五、组织保障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取得实效。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博乐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对接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困难问题,确保相关标准统一。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指导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㈡强化宣传培训。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发动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和评议行政执法活动。司法行政部门要适时组织业务培训。行政裁量权基准建立后,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
各部门在开展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博乐市司法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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