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的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69号)和《自治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博州政办发〔2023〕20号),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博乐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69号)2.《自治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博州政办发〔2023〕20号)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总体要求,确保到2023年底前,全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落实,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第二部分明确了制定主体及职责权限、制定程序。第三部分明确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第四部分明确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范适用和动态调整,要求各部门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第五部分明确了组织领导,宣传培训等内容。
四、主要特点
㈠增强了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规范性。《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和权限,细化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怎样制定以及制定什么样的裁量基准,更加有利于我市各行政机关掌握运用裁量规则作出公平合理的行政行为。
㈡增强了行政裁量权的适用性、科学性。《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的裁量基准,要求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裁量空间的,均应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规定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执法办案提供精准指引,提高政府监管效能;针对行政机关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况,明确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修改不适应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裁量权基准,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㈢增强了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性、约束性。《实施意见》从横向、纵向和内部三个维度完善了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对行使裁量权情况的指导监督职责;明确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要体现“放管服”改革、审批制度改革等要求,行政检查裁量权要与“双随机、一公开”、包容审慎监管等规定相衔接。
咨询单位:市司法局;联系方式:0909-228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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