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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0日

文号:博市政规〔2021〕3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blsrmzf/2025-00003

关于印发《博乐市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乐市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中共博乐市第八届委员会2021年第12次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10日

博乐市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激发博乐市旅游业发展活力,推进博乐市全域旅游,将旅游业打造为博乐市的支柱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条规定、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7〕6号)、《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博州党办〔2012〕5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州引客入博和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奖励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发〔2019〕34号),结合博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乐市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主要是对组织外地游客来博乐旅游、举办旅游节庆活动、创建旅游品牌、鼓励乡村旅游发展等方面进行奖励。

第三条博乐市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从博乐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㈡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我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扶持和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

㈢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㈣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加大引客入博力度

㈠组织旅游专列团队奖励。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来博乐旅游,在博乐市3星级以上酒店住宿1夜,游览2处景区,按照组织游客人数对旅行社进行奖励:一次组团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奖励5万元;500人以上的,奖励9万元。在博乐市3星级以上酒店住宿2夜,游览2处以上景区,按照组织游客人数对旅行社进行奖励:一次组团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奖励7万元;500人以上的,奖励12万元。

㈡组织旅游飞机团队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乘飞机来博乐旅游,在博乐市住宿1夜,游览2处景区,每位游客200元的标准对旅行社进行奖励。

㈢旅游大巴团队奖励标准。旅行社组织游客乘坐旅游大巴来博乐市旅游,一次性组团在100人以上,且以博乐市为旅游集散地住宿、游览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旅行社进行奖励:在博乐市住宿1夜,游览2处景区,按照组织游客人数,每位游客60元的标准对旅行社进行奖励;在博乐市住宿2夜,游览2处景区,按照组织游客人数,每位游客80元的标准对旅行社进行奖励。

㈣组织自驾车团队奖励标准。旅行社从博州外组织自驾车团队来博乐旅游,一次组团自驾车20辆以上、人数80人以上,在博乐市住宿1夜,游览2处景区,按照每位游客50元标准奖励;在博乐市住宿2夜,游览2处景区,按照每位游客60元标准奖励。

第六条鼓励涉旅企业策划举办各类旅游节庆赛事活动

经审批同意后举办的旅游节庆赛事活动,给予承办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活动期间累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给予1万元奖励;累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给予3万元奖励;累计参加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对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㈠乡村旅游建设奖励。对经市文旅局申报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5万、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获得奖励的星级农家乐,如升级,给予两个星级的差额部分奖励。

㈡旅游酒店星级创建奖励。对新建并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博乐市辖区新建的酒店(主题酒店),床位数在50-100张的,进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进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获得奖励的星级酒店,如升级,给予两个星级的差额部分奖励。

㈢滑雪场S级创建奖励。对新建并评定为2S级、3S级、4S级、5S级滑雪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获得奖励的S级滑雪场,如升级,给予两个级别的差额部分奖励。

㈣旅游商品建设奖励。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发和生产旅游纪念品、创名牌、提高企业知名度,对列入“国家旅游商品”“新疆礼物”“博州礼物”“博乐礼物”名录的旅游商品生产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㈤特色民宿奖励。鼓励社会资本经营特色民宿,完成办理“五证”并投入运营的,按每个床位500元标准一次性进行奖励。对新建并评定为丙级、乙级、甲级民宿,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7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㈥新注册旅行社奖励。在博乐辖区内注册旅行社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鼓励发展乡村旅游

各乡镇场、企业单位在旅游+新型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工业化、科技信息、文化生态、健康养身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中对博乐市旅游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旅游宣传的奖励

㈠对博乐市本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各类旅游资源通过各类平台进行宣传的企业,且总点击量达到1—5万次,给予一次性奖励5千元;总点击量达到5万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总点击量达到10万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㈡在博乐市以外的3个及以上地区进行旅游推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在博乐市以外的10个及以上地区进行旅游推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场推介会发放宣传博乐市资料不少于300份。

㈢与博乐市地区以外的旅行社签订合作合同10份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条导游人员的奖励

2021年1月1日后考取导游资格证的,一次性给予2千元奖励。

第三章奖励申报及监管

第十一条在符合奖励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不可重复享受博乐市的其他奖励政策,但可同时享受自治州的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涉旅企业、单位即可按季度向市文旅局提出兑现奖励申请,也可以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文旅局提出兑现全部奖励申请。在当年度内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本办法奖励对象适用于在博乐市内注册的旅游企业、旅行社。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

㈠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奖励条件的,应提交的资料:

1.市文旅局提供的《博乐市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相关附表。

2.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国家规定的旅行社团队标准合同、旅行社责任险单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团队行程单、财务凭证、租车合同、航空、铁路购票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住宿订房确认单、住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旅游线路点出具的相关证明。

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奖励条件的,应提交的资料:

1.市文旅局提供的《博乐市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相关附表。

2.公安机关出具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文件。

3.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4.审核通过的节庆活动方案,活动现场声像资料、主流新闻媒体新闻报道材料。

㈢符合本办法其它奖励条件的,应提交的资料:

1.市文旅局提供的《博乐市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相关附表。

2.相关的印证材料。

第十四条市文旅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商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期为10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应当在博乐市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公示期间,对申请人奖励资格有异议的,由评审小组开展调查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结论。

第十五条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奖励的申请,必须满足无旅游安全事故和旅游投诉的条件。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限为1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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