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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8日
文号:博市政规〔2021〕4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blsrmzf/2023-00017
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博乐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博乐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3+1”重点工作部署,胸怀“两个大局”,坚持“两个至上”,统筹“两件大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制,加强系统应对和精准治理,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促进博乐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博乐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需要作为根本目的,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人民政府主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人民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博乐市党委、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必要时协调资源予以支持。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社会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强现代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完善落实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才的作用,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1.5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共四类,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⑴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⑵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⑶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事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及市直相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等文件。
1.6.1应急预案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发布实施,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牵头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抄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审议、发布实施,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订,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单位和基层组织内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1.6.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2.组织指挥体系
2.1博乐市组织指挥机构
2.1.1领导机构
博乐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乐市应急委”)是博乐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和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重特大突发事件全局性风险,统筹协调博乐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重大事项,组织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主任由博乐市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博乐市党委副书记、副市长、人武部政委等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博乐市党委、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承担博乐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能的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2.1.2专项指挥机构
博乐市应急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成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2.1.3工作机构
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博乐市应急委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2.1.4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党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党委、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咨询、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为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2地方指挥机构
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参照博乐市做法设立本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专家组
各级应急管理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并动态更新,制定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⑴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市党委、人民政府。
⑵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应当统筹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⑶强化基础设施风险防控。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⑷加强风险防控监管。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内和本行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推进风险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3.2监测、预警
3.2.1监测
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明确监测项目,优化监测布局,消除监测盲区,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预警
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落实《自治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运用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⑴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对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⑵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⑶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⑷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⑴报告途径。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各乡镇场(街道)网格员及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党委、人民政府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指挥机构报告信息,未成立指挥机构的报相关部门。
⑵报告内容。信息报送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⑶报告时限。信息报告应当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⑷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3.3.2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事件,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实施营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社会秩序;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处置与救援工作;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按照上级决定、命令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3.3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按照响应分级标准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敏感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边境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启动措施等)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事发地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突发事件的,由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负责组织应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指导、支持,必要时直接组织应对;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组织应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支援或者组织应对。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的,由州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指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州级应急响应。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4指挥协调
⑴组织指挥
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市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专项机构按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市党委、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处置能力的,博乐市党委、政府根据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逐级提升指挥权直至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市党委、政府可报请自治州党委、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⑵现场指挥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市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级现场指挥机构,在市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工作。现场的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⑶协同联动
参与应急处置的驻博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大队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⑷请求支援
发生突发事件,超出市级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市党委、政府报请自治州党委、政府启动高级别预案﹔或由有关部门向上一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请求技术装备、专家、救援队伍等方面援助,如需动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3.3.5处置措施
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①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③组织开展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
④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⑦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⑧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⑨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⑩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⑪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⑫其他必要措施。
⑵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⑥视情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⑦其他必要措施。
3.3.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及自治州相关规定执行。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及各市直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工作预案,将应急宣传力量纳入应急抢险救援第一出动力量编成,掌握信息舆论主动权。
按照自治州党委统一安排,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其他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7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全市或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3.3.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调查与评估
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制定改进措施。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4.3恢复与重建
健全博乐市统筹指导、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以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为主、博乐市各相关部门指导,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规划,报有关部门审定。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应当根据计划、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实施本行政区域恢复重建工作。博乐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技术指导等支持。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保障
博乐市支持公安、医疗卫生、消防、地震救援、矿山救护、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财力支持
⑴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财政保障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等工作所需资金由博乐市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⑵博乐市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⑶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⑷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4.3物资装备
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发改、财政、商工、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全市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医疗卫生
市卫健委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医疗卫生动态数据库,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各级、各部门(单位)以及军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必要时,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4.5交通运输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要完善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相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人员防护
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4.7通信保障
市商工局、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共基础网络建设,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宽带和窄带相融合、空中和地面成一体、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体系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4.8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要规划建设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需符合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4.9科技支撑
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等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
气象、水利、林草、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本行业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并纳入博乐市应急平台体系,实现国家、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四级应急平台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⑴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起草市级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⑵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⑶市级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应急预案报审备案、评估与修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3预案演练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着眼实战需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专题研讨、桌面推演、岗位培训、功能考核、综合检验等方面工作,鼓励应急预案印发实施前组织开展检验性演练。
5.4宣传和培训
应急管理、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应急知识学习和教育,组织师生进行应急避险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局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场(街道)、博乐边合区、赛管委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辖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6.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列表
2.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列表
附件1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列表
序号 |
事件分类 (分类) |
具体事件类型 |
牵头编制部门 (单位) |
1 |
自然灾害 |
水旱灾害 |
市应急管理局、水利局 |
2 |
地震灾害 |
市应急管理局 |
|
3 |
森林草原火灾 |
市应急管理局、林草局 |
|
4 |
自然灾害(救助) |
市应急管理局 |
|
5 |
沙尘暴灾害 |
市林草局 |
|
6 |
地质灾害 |
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
|
7 |
气象灾害 |
市气象局 |
|
8 |
事故灾难 |
生产安全事故 |
市应急管理局 |
9 |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
市交通运输局 |
|
10 |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 |
市交通运输局 |
|
11 |
道路交通事故 |
市公安局 |
|
12 |
社会火灾 |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
|
13 |
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
市住建局 |
|
14 |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安全事故 |
市住建局 |
|
15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市商工局 |
|
16 |
事故灾难 |
突发环境事件 |
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 |
17 |
辐射事故 |
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 |
|
18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 |
|
19 |
突发水污染事件 |
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 |
|
20 |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1 |
石油天然气长输 管道安全事故 |
市发改委 |
|
22 |
公共卫生事件 |
公共卫生事件 |
市卫健委 |
23 |
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 |
市卫健委 |
|
24 |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5 |
突发动物疫情 |
市农业农村局 |
|
26 |
社会安全事件 |
舆情事件 |
市党委宣传部 |
27 |
恐怖袭击事件 |
市公安局 |
|
28 |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
市财政局 |
|
29 |
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市场供应 |
市商工局 |
|
30 |
粮食供应安全 |
市发改委 |
附件2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列表
序号 |
事件分类 (分类) |
具体事件类型 |
牵头编制部门 (单位) |
1 |
自然灾害 |
农业农村事件(事故) |
市农业农村局 |
2 |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
市林草局 |
|
3 |
事故灾难 |
水利基础设施事故 |
市水利局 |
4 |
民用爆炸物事故 |
市公安局 |
|
5 |
校园安全突发事件 |
市教育局 |
|
6 |
旅游突发事件 |
市文旅局 |
|
7 |
通信网络事故 |
市商工局 |
|
8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市应急管理局 |
|
9 |
非煤矿山事故 |
市应急管理局 |
|
10 |
公共卫生 事件 |
预防接种事件 |
市卫健委 |
11 |
社会安全 事件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市党委网信办 |
12 |
民族宗教事件 |
市党委统战部 |
|
13 |
群体性事件 |
市公安局 |
|
14 |
涉外事件 |
市外事办 |
|
15 |
金融安全事件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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