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乐市统计局部门职责 |
(一)依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统计调查制度,拟订地方性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二)执行国家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一的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及国家的统计标准;指导协调各乡镇场、街道、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要求,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市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共享和发布制度,向市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审批或备案全市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八)建立健全和管理市乡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统一管理全市的统计数据网络,指导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九)完成自治区、自治州统计局、调查总队的社会经济调查任务。 (十)承办博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核人:陈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