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审计署《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文)和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新审投〔2018〕163号文)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博乐市审计局于2018年12月草拟了《博乐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投资审计办法》),2019年2月28日,《投资审计办法》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投资审计办法》实施5年来,博乐市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科学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按照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监督,同时,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并开展了专项督查。一是对博乐市2017年棚户区(老旧小区及街景提升)改造项目、博乐市社区基层组织阵地建设项目、博乐市2020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等16个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预算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审计,审计发现多计工程结算价款2762.9万元、违规招投标、违法分包、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等问题123个。通过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据实调整工程结算价款2762.9万元,追回超付工程款、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等229.2万元,向市纪委监委移送案件线索4件,给予留党察看和撤销职务1人、党内严重警告2人、党内警告1人、谈话提醒1人、批评教育1人,促进了项目建设单位履职尽责,进一步提升建设管理水平,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安全和绩效水平。二是督促各建设单位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第16号令)的规定,对107个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时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送审结算金额6.29亿元,审定金额5.57亿元,审减0.72亿元,核减率12.1%。
《投资审计办法》为进一步提升博乐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提供了依据,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起草过程
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投资审计办法》于2019年2月28日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印发实施,2024年2月到期。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相关要求,博乐市审计局对《投资审计办法》开展实施后评估,通过对《投资审计办法》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了评估,经全面审查评估,《投资审计办法》不涉及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在制定过程中,严格遵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未制定任何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不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条款。同时,该办法也不涉及社会风险审查问题,不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未发现存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隐患,也不涉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调整。
经市审计局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2025年2月24日《投资审计办法》修订稿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㈡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投资审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并结合了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及征求意见情况
本次修订对《投资审计办法》与现行工作不相适应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如下:
(1)将《投资审计办法》第三条“市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交通、环保、农水、国资、商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作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修订为“市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作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2)将《投资审计办法》第六条“由各建设单位根据住建部2014年2月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6号令)规定,对本年度已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及时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审核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由施工方承担委托审核费用。建设方应将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时提交市审计局备案。”修改为“由各建设单位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水建设〔2023〕156号)等规定,对本年度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由施工方承担委托审核费用。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方应将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时提交市审计局备案。”
(3)将《投资审计办法》第七条“市审计局应当自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纳入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告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市审计局随机对未纳入审计计划的5%至10%本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审计备案项目)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书面上报市委、市政府。”修改为“市审计局应当自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纳入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告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市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实施的未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进行稽察,并将稽察结果书面上报市委、市政府。”
(4)将《投资审计办法》第十二条“市审计局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为“市审计局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将《投资审计办法》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将审计报告列明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审计局。”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的分类整改时限要求,将审计报告列明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审计局。”
(6)将《投资审计办法》将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删除。
(7)将《投资审计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博乐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0月13日发布的《博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修订为“本办法由博乐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2月28日发布的《博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4月10日博乐市审计局在博乐市政府网站对修订的《投资审计办法》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回复。
审核人:苏克巴特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