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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5日
文号:博市政办发〔2021〕27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bszb/2023-00068
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博乐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博乐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八十六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乐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及生育政策的调整,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婴幼儿生命全周期中事关婴幼儿智力发育、健康成长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104号)和《关于自治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博政办发﹝2020﹞6号)精神,推进博乐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从我市实际出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服务体系、管理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到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㈠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全面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的规定。在保障女职工享受基本产假的同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等积极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针对婴幼儿的生活照料、保健护理、个体发展情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照护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妇联,市教育局、卫健委)
2.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妇联,市教育局)
3.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及照护指导、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委、妇联,市教育局,市计划生育协会)
4.加强婴幼儿的健康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婴幼儿的膳食营养和生长发育评估指导、预防接种、疾病预防等综合服务。(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市计划生育协会)
5.加强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开展优生优育健康教育,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开展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改善婴幼儿健康水平。(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
㈡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6.加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各乡镇场、街道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在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小区,于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联合等方式建设完成。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社会力量动员等方式,在推进城市建设和老旧小区设施改造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设施和部位的改造,实现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划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外来人口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自然资源局)
7.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妇女儿童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进社区、进家庭、进托育机构。鼓励各乡镇场、街道将社区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项目化运作。鼓励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公办民营、民办公助,鼓励个人和机构开设城市社区婴幼儿托育点,满足家庭就近托育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市计划生育协会)
8.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幼儿园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设置婴幼儿照护或托育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
9.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在人群密集的区域建立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与驻地乡镇场、街道、村队(社区)联合,共同举办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更多公益性、福利性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委、妇联,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
10.鼓励支持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提升,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卫健委)
㈢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11.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或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市卫健委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卫健委。(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12.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相关部门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
1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
1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全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15.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规范、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卫健委)
16.加强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建立相应的准入标准,通过返聘教育、卫健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卫健委)
四、组织实施
㈠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各乡镇场、街道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站位,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和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结合本辖区实际,开展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评估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辐射作用,逐步向乡镇、社区村队拓展;各单位要发挥驻村(社区)工作队、“民族团结一家亲”结亲干部的作用,可聘请专业人员,不定期举办各类科学照护讲座,专家咨询服务等活动,宣传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知识,动员全社会各民族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㈡强化部门协作。建立部门间工作会商机制,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㈢强化督导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乡镇场、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市、乡镇场(街道)两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市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工作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情况。
五、落实职责分工
市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照护服务需求,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团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市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市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对照护服务机构收费作出规范指导。
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推进开设托班并进行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及监督管理,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人社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组织技能水平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落实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市住建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督,落实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市卫健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评估,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堂餐饮安全和用药安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各乡镇(场)、街道:负责统筹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协助各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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