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5日
文号:博市政办发规〔2020〕2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bszb/2023-00100
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乐市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博乐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八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乐市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博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应满足:
㈠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应列入乡镇场区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㈡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根据处理规模及本地实际,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设计规范。垃圾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强制性标准,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
㈢生活垃圾填埋场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环保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第五条 按照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建设标准》(新建标005—2020)要求,各乡镇场按照转运规定做好垃圾转运。
第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送机制:
㈠以村为单位,发挥村队“六支力量”作用,动员全体村民积极开展日常卫生保洁工作,每周开展两次卫生大扫除,确保生活垃圾及时清理收集。
㈡建立村民环境卫生评比制度,采取“红黑榜”形式,对全体村民卫生情况进行通报,通过正负面典型的对比,激发群众开展村庄庭院保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及时入箱入池。
㈢赋予村队网格长、网格员、双联户代表卫生监督职责,不定时开展片区环境卫生巡查,垃圾池达到80%的垃圾量时,及时报告乡镇场进行清运。
㈣各乡镇场要建立生活垃圾清运制度,统筹做好辖区各村队生活垃圾清运以及公示工作,接村队垃圾池满报告后,24小时内完成清运。
第七条 乡镇场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方式以市场化托管方式运营为主,也可以采用自营管理。采用市场化托管方式运营应通过公开竞争,优选运营单位,签订委托运营协议进行托管运营维护。采用自营管理的垃圾填埋场,由所在乡镇场负责运营维护;采用委托方式的由委托运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第八条 农村生活垃圾进入填埋场应按以下程序作业:垃圾倾倒按照从近到远,根据分区、分单元逐层逐次倾倒,每次倾倒厚度50—60cm,不得大于100cm;垃圾进场后,应于24小时内完成摊铺、碾压和覆土工作,碾压压实密度应当大于0.8t/m3,覆土厚度不大于15cm;垃圾填埋场应对渗滤液进行收集处理;填埋场的封场覆土厚度应大于1m。
第九条 乡镇场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设置至少1名专职管理运营人员,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把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
第十条 各乡镇场生活垃圾填埋场负责本乡镇场域范围以内的生活垃圾的倾倒、填埋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建筑垃圾在生活垃圾填场倾倒、填埋处理。
第十二条在乡镇场域范围内使用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乡镇居民、村队村民(常住人口为准),应当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乡镇场垃圾填埋场要征收垃圾处理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常住户每户5元/月执行,具体收缴方式、时间和管理由乡镇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 审计、财政部门对乡镇场垃圾填埋场运营成本核算进行监督,扣除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缺口部分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场生活垃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六条 住建部门加强对乡镇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日常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博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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