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8日
文号:博市政办发〔2019〕16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bszb/2024-00015
金三角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博乐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2月28日
博乐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文)和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新审投〔2018〕163号文)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政府全额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市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交通、环保、农水、国资、商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作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委制定、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同时抄送市审计局。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市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科学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做到审计项目计划与审计资源能力相匹配。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由各建设单位根据住建部2014年2月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6号令)规定,对本年度已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及时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审核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由施工方承担委托审核费用。建设方应将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时提交市审计局备案。
第七条市审计局应当自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纳入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告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市审计局随机对未纳入审计计划的5%至10%本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审计备案项目)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书面上报市委、市政府。
第八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实施审计。
第九条市审计局应当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涉农工程、保障性住房等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5日内告知市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或审计人员。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或低于)施工合同价百分之五或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市审计局派员现场见证。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和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市审计局的要求提供本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谎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二条市审计局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人员的监督管理,并对审计结果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形式。市审计局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市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含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及聘请专业人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市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市审计局的要求,如实向市审计局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含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工程量计算、组价、取费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审计所需资料由被审计单位一次性向市审计局报送,市审计局要做好审计资料的交接登记。
市审计局有权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市审计局工作,如实向市审计局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将审计报告列明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审计局。
第十八条市审计局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市审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市审计局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市审计局发现被审计单位隐匿、篡改、仿造或者毁弃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依法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市审计局对查出的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二)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告知市审计局的,市审计局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监理单位协同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的问题,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监理单位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及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及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应予以罚款并追究责任的,建议移送有处理处罚权的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社会中介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二)对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市住建规划局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市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利用职务,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资金、罚款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送审的政府投资项目继续由市审计局实施完毕,未送审的项目由建设方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核。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博乐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0月13日发布的《博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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