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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日期:2024年05月30日

来源: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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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各化妆品经营及使用主体、网络销售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及时管控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保障公众用妆安全,现对博乐市化妆品经营及使用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确保经营的化妆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三、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将非儿童化妆品冒充儿童化妆品进行销售。销售化妆品时不得夸大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或扩大化妆品的使用方法。

四、经营儿童化妆品的,应当对所经营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包括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名称、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境内责任人名称,确保上述信息与公布信息一致。陈列儿童化妆品需分区摆放,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五、发现经营的化妆品出现疑似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联系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并配合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六、引导消费者正确购买和使用化妆品,增强消费者安全用妆意识。

博乐市辖区各化妆品经营及使用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销售行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瞒报不良反应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将依法严厉打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依法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化妆品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审核人: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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