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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的提醒告诫书

日期:2024年05月30日

来源: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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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博乐市零售药店的处方药销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处方药销售管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零售药店应当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对公众健康负责。顾客因病情紧急需购买速效救心丸、硝酸甘油等急救类药品时,应充分告知顾客用药风险和适应症,紧急情况处理妥当后做好详细记录。

二、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应在岗履职,不得“挂证”兼职。零售药店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

三、销售处方药时,应凭医师处方销售,由执业药师按要求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销售,处方保留不少于5年。未经执业药师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实施远程审方的零售连锁药店,应严格执行远程审方制度,处方经审方员审核后方可销售处方药。

四、顾客购买处方药不能提供处方时,药店营业员必须告知顾客处方药应凭处方销售,经顾客同意后,方可通过签约医疗机构对顾客开展互联网远程诊疗。药店营业员不得代替顾客问诊。

五、零售药店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对在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六、各药品零售门店应建立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可追溯的质量管理记录,确保药品购销、储存、陈列符合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在营业场所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执业药师应当在岗履职,严格落实处方审核和监督调配,向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执业药师不在岗时,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七、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严格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对于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严禁违法在网络上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八、各相关企业应切实规范价格行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请社会各界对博乐市辖区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不能在岗履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请保存好相关票据、凭证、图片等证据,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审核人: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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