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州环博罚字〔2023〕05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辰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MA776BEG9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银军
地址:新疆博州五台工业园区
我局于 2023年4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23年5月9日对你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023年5月10日调取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及证照,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已完成民爆物品库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辰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付银军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办公室主任付银军及法人李世群的身份证复印件、发改委备案证复印件、民用爆破器材库承建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扩建厂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州环博告字〔2023〕0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我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整改态度较好,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及博州生态环境局召开局务会议作出以下决定:建议处罚款12900元(大写:肆万贰仟玖佰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博乐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博乐市财政局
账 号: 8354010001201100048079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博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核人:王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