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州环博罚字〔2023〕03号
博乐市黄维六石粉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1L3196372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维六
身份证号码:4123**********6692
地址:博州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
2023年4月30日,博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布勇(31060015052)其其克(31060015028)对博乐市黄维六石粉加工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石粉加工厂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使用的石灰石废渣等原辅材料露天堆放,未按照环保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遂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2023年5月8日,博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布勇(31060015052)其其格(31060015028)对博乐市黄维六石粉加工厂负责人黄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博乐市黄维六石粉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博乐市黄维六石粉加工厂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该石粉加工厂提供的《关于博乐市黄维六石粉加工厂年产10000t石灰石加工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博五委安环发〔2018〕12号)、《博乐市黄维六石粉加工厂年产10000t石灰石加工销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书证材料。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三工物流园东南两公里处建设的石粉加工项目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使用的石灰石废渣等原辅材料露天堆放,未按照环保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对博乐市黄维六石粉加工厂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对该公司负责人黄强的询问笔录、博乐市黄维六石粉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博乐市黄维六石粉加工厂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博乐市黄维六石粉加工厂年产10000t石灰石加工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博五委安环发〔2018〕12号)、《博乐市黄维六石粉加工厂年产10000t石灰石加工销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封,不能密封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9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州环博事告字〔2023〕0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期限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行政罚款11690元(大写:壹万壹仟陆佰玖拾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博乐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博乐市财政局
账 号: 8354010001201100048079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博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核人:王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