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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关于博州中元矿石加工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万吨精制石英砂高纯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5年02月27日

来源: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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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环评函〔2025〕7号

博州中元矿石加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创驰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博州中元矿石加工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万吨精制石英砂高纯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博州精河县精河工业园区内,建设性质为新建。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2°49'45.562"、北纬44°33'30.099"。项目租赁精河工业园区山河硅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空地及现有厂房,占地面积17000m2,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主要建设内容:①主体工程:建设4000m2厂房1座;露天原料堆场1座,建筑面积10000m2;利用现有厂房建设成品库房1座,建筑面积2700m2;②辅助工程:办公场所依托厂区现有办公楼,宿舍和食堂依托厂区现有生活区,新建配电室1座。③公用工程:供水、排水、供电依托厂区现有设施;④环保工程:配套布袋除尘器+新建1根15m排气筒;堆场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新建废水沉淀池;新建10m2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规模:新建1条精制石英砂、高纯石英砂生产线,将石英石经鄂破、圆锥破、脱水、筛分、除铁后制成精制石英砂、高纯石英砂外售,年产30万吨精制石英砂、高纯石英砂。项目总投资110万元,环保投资20.9万元,占总投资的19%。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关于博州中元矿石加工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万吨精制石英砂高纯砂项目的现场核查意见》,项目位于精河县精河工业园重点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65272220002),符合博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精河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等相关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上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㈠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期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㈡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运营期投料粉尘、鄂破机破碎粉尘经“封闭管道+集气罩”负压收集,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颗粒物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圆锥破碎采取密闭措施,原料输送采取封闭式输送皮带;原料堆场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堆场进行苫盖和洒水抑尘措施降低装卸、堆存、车辆运输等过程产生的粉尘;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㈢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运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和压滤机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精河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㈣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运营期采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㈤规范落实工业固废管理措施。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综合利用及处置。运营期废机油(HW08)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布袋除尘灰、筛分杂质、泥砂等收集暂存车间存储设施内,外售给当地建筑公司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精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置和管理。

㈥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营记录,发现环境污染隐患及时处理。

三、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本项目行业类别包含“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9(除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以外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项目运营排放污染物前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登记。

四、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

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后决定开工建设的,应重新报我局审核。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送达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七、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本项目由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负责项目施工及运营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进行抽查。

2025年2月27日

审核人:牛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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