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起草形成了《博乐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便于我市有关部门、企业更好的理解文件精神及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方案》出台的背景、政策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阶梯水价杠杆作用及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提高用水效率、提高用水节水意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扎实推进水价改革,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建立和推进,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用水情况,出台了《博乐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
(二)《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博乐市公共管网供水,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居民用水户。
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学校用水(包括各级各类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用水)、部队、福利院。
(二)用水定额
按照《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提出“我区各地在设置基本水量时,原则上参照国家参考值2.6立方米/人•月确定,上下浮动不超过20%”,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城镇居民基本用水量按3立方米/人•月计算。
(三)用水价格
按照《关于对博乐市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批复》(博市发改价﹝2017﹞1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1.58元/立方米。后期如水价调整,根据新标准执行。
(四)加价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规定,市区范围内居民阶梯水价级差按1:1.5:3确定,用水量及基础水价如下。
博乐市城镇居民阶梯水价价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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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梯分类项目 |
每人每年用水量(立方米) |
基础水价(元/立方米) |
第一阶梯 |
0-36(含) |
基准水价 |
第二阶梯 |
37-54(含) |
基准水价*1.5 |
第三阶梯 |
54以上 |
基准水价*3 |
(五)计费周期
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按年为周期执行,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计费基数。
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仅为自来水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费。
四、统筹管理差价收入
供水企业因超过第一档水价获得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差价收入,按照《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文件规定统筹管理和使用。
五、城镇供水单位(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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