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城市供水短缺问题,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水,起草形成了《博乐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便于我市有关部门、企业更好的理解文件精神及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方案》出台的背景、政策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阶梯水价杠杆作用及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提高用水效率、提高用水节水意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扎实推进水价改革,加快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用水情况,出台了《博乐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博乐市辖区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用水、基建用水、商业用水、饮食服务业用水。
(二)用水定额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执行。
(三)用水价格
按照《关于对博乐市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批复》(博市发改价﹝2017﹞1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非居民用水价格为2.61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9.62元/立方米。后期如水价调整,根据新标准执行。
(四)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供水分类标准,确定我市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博乐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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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档次 |
标准 |
水价(元/立方米) |
定额用水量以内 |
到户综合水价 |
基准水价 |
超出定额(计划)用水不足20%的水量部分 |
在标准基础上加1 倍征收 |
基准水价*2 |
超出定额和计划20%(含20%)及以上,不足40%的部分 |
在标准基础上加2 倍征收 |
基准水价*3 |
超出定额(计划)40%(含40%)及以上的部分 |
在标准基础上加3 倍征收 |
基准水价*4 |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企业 |
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
基准水价*4 |
(五)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年为周期执行,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计费基数。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费。
四、统筹管理差价收入
供水企业因超过第一档水价获得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差价收入,应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规定统筹管理和使用。
五、城镇供水单位(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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