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4日
文号:博市政办规〔2022〕8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bszb/2023-00098
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乐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博乐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乐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相关要求,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结合博乐市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
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博乐市公共管网供水,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居民用水户。
二、实施办法
㈠加价项目。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仅对供水终端水价加价,水价中代收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不实行累进加价。
㈡用水定额。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提出“我区各地在设置基本水量时,原则上参照国家参考值2.6立方米/人·月确定,上下浮动不超过20%”,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城镇居民基本用水量按3立方米/人·月计算。
㈢用水价格。暂按《关于对博乐市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批复》(博市发改价〔2017〕11号)规定执行。即: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1.58元/立方米。后期如水价调整,根据新标准执行。
㈣加价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相关规定,市区范围内居民阶梯水价级差按1:1.5:3比例确定,用水量及基础水价如下。
博乐市城镇居民阶梯水价价格表 |
||
阶梯分类项目 |
每人每年用水量(立方米) |
基础水价(元/立方米) |
第一阶梯 |
0—36(含) |
基准水价 |
第二阶梯 |
37—54(含) |
基准水价*1.5 |
第三阶梯 |
54以上 |
基准水价*3 |
㈤计费周期。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按年为周期执行,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计费基数。
㈥收费主体和资金使用管理。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收费由城市供水企业收取(即: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城市供水企业针对超定额收费部分设立专账专户,优先用于管网建设、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居民用户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不得用于城市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资金支出。
三、执行时间及其他事宜
㈠供水经营企业要依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对所管理的水表开展信息核对,加快开发、完善水费收费系统升级改造工作。
㈡供水经营企业要制定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收费实施细则,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保障用水质量,确保全市居民用水安全稳定。
㈢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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