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博乐市饮用水水源地,事关全市人民的饮水安全,保护好饮用水水源至关重要。近年来,博乐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做了大量的工作,饮用水水质稳定达标。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在水源保护区有效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证水质稳定达标并持续改善,特制定《博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管字第201号);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三、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州推进“生态立州”战略实施意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实施“碧水”工程。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风险防范,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分为总则、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防护、监督管理、奖励与惩罚和附则五个部分。
㈠第一部分总则。该部分主要介绍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适用范围。
㈡第二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防护。该部分主要介绍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依据和范围;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的规定。
㈢第三部分监督管理。该部分主要介绍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质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城市供水、水利、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
㈣第四部分奖励与惩罚。对执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㈤第五部分附则。该部分主要介绍施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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