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目的
为推动博乐市工业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实现“三年见成效”经济发展目标,助力博乐市2022年工业经济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办法。通过奖励措施,激发工业企业发展动力,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当年新升规纳统企业,以及已升规纳统且仍留在规上企业名录内,同时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
三、资金来源
博乐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当年计划小升规企业数量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小升规企业。依据当年12月底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数据,按同比增长情况给予相应奖励,并将奖励资金纳入次年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奖励规上企业。
四、奖励标准
1. 新升规企业:当年新升规纳统企业,每个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 已升规且增长企业
²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10% - 15%(含15%),每个企业奖励3万元。
① 同比增长15% - 20%(含20%),每个企业奖励5万元。
② 同比增长20%以上,每个企业奖励10万元。增长奖励可同时享受上级政策。
五、奖励兑现
奖励资金由博乐市财政局纳入预算进行兑现,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及时获得奖励。
六、其他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博乐市“专精特新”、“小巨人”等各项补贴,为企业争取更多政策支持和发展资源。
七、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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