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目的
旨在推动博乐市商贸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达成“三年见成效”的经济发展目标,为2022年博乐市商贸经济发展创造良好开端。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通过奖励措施激发商贸企业发展活力。
二、适用对象
当年新升限纳统企业,以及已升限纳统且仍在规上企业名录内,同时商贸总产值同比增长达10%及以上的企业。
三、资金出处
博乐市财政依据当年计划升限企业数量,从预算中专门安排资金用于奖励。每年依据12月底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按照企业同比增长状况给予对应奖励,且将奖励资金列入次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用于奖励限上企业 。
四、奖励额度
•新升限企业:当年新升限纳统企业,每家可获10万元奖励。
•已升限且增长企业:已升限纳统且在规上名录内的企业,商贸总产值同比增长10% - 15%(含15%),奖励2万元;增长15% - 20%(含20%),奖励3万元 ;增长20%以上,奖励5万元。同时,企业可叠加享受上级相关政策奖励。
五、兑现方式
奖励资金由博乐市财政统一纳入预算进行兑现,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及时获得奖励资金支持。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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