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执法必严”的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博乐市某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25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博乐市某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顾客点菜区域、餐桌未发现摆放或张贴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博乐市某饭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25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博乐市某饭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顾客点菜区域、餐桌未发现摆放或张贴食品浪费标识标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博乐市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25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博乐市某海鲜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29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博乐市某海鲜餐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博乐市某纸包鱼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29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博乐市某纸包鱼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顾客点菜区域、餐桌未摆放或张贴食品浪费标识标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博乐市某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7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博乐市某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审核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