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郭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0851
地址:博乐市青得里大街259号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污水在线监测设备室水质污染物CODcr在线监测仪水样管与标液管插反、COD标液已过有效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日、8月5日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勘验形成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用于证实该医院现场检查情况和环境违法情形;
2.2024年8月2日、8月3日、8月6日对博州洺亿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经纬的询问笔录,8月6日对博州洺亿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张小义的询问笔录,8月7日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院长助理易安学的询问笔录用于印证该医院环境违法事实;
3.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郭科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主体是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
4.现场照片,用于证实该医院现场检查情况和环境违法行为;
5.《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该医院为重点排污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将CODcr在线监测仪进行修复并更换COD标液。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4日
审核人:王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