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华正汽车维护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CD2C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团结路37号镜湖明珠小区13-1-03
经营者:董继川
身份证号码:4127**********4992
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2023年11月1日对你单位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相关证照,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团结路37号镜湖明珠小区13-1-03建设的汽车维修店在运营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3年11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日),用于证实该店现场检查情况和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2.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该企业违法主体是博乐市华正汽车维护中心。3.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用于证实该店现场检查情况和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期限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1月6日前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博乐市人民法院强制施行。
2023年11月2日
审核人:王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