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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哈那特别克·艾赛提行政处罚的公示

日期:2023年11月02日

来源: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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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市自然资罚字[2023]052号

当事人:哈那特别克·艾赛提

身份证号:650104********4430,

地 址:博乐市阿热勒托海牧场农一队

我局于 2023年9月26日对你在博乐市香班牧场二阶台辖区未经批准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5年2月至2021年9月在博乐市香班牧场二阶台辖区未经批准非法买卖3926平方米5.89亩国有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哈那特别克·艾赛提及买方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6份。证明买卖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哈那特别克·艾赛提及买方询问笔录各1份共6份。证明哈那特别克·艾赛提非法买卖土地违法事实;

3、买方提供的买卖土地合同及票据共计5份。证明当事人非法买卖土地合同约定面积为6.1亩,实测面积5.89亩非法买卖土地违法所得共计129万元;

4、《哈那特别克·艾赛提与哈某等5人非法买卖土地地类现状认定图》各1份共5份,证明当事人非法买卖的5.89亩土地中,4.52亩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1.37亩土地地类为其他草地;

5、《哈那特别克·艾赛提与哈某等5人非法买卖土地权属认定图》各1份共5份,证明当事人非法买卖的5.89亩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

6、《哈那特别克·艾赛提与哈某等5人非法买卖土地规划认定图》一份,证明当事人非法买卖的5.89亩土地中2.33亩符合博乐市总体规划,3.56亩不符合博乐市总体规划;

7、两名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2张。证明非法买卖的5宗地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一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

我们经过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提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当事人哈那特别克·艾赛提非法买卖土地违法所得1290000元(壹佰贰拾玖万元);

2、对当事人哈那特别克·艾赛提非法买卖土地违法所得1290000元处以20%罚款共计258000元(贰拾伍万捌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及罚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单位:博乐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或博州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伊力亚尔、黎明

电 话:0909-2233705

地 址:博乐市前程路7号办公楼104办公室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日

审核人:苏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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