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振博塑料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GC2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武振
身份证号码:4127**********233x
地址:博州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科技楼309室
博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其其克(执法证号31060015028)、布勇(执法证号31060015052)于2023年4月5日调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第一季度噪声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相关规定:“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监测噪声监测。”我局工作人员多次告知你公司负责人此事宜,截止到2023年4月23日,我局调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发现你公司仍未依法开展第一季度噪声自行监测,遂对你公司进行了非现场调查,并制作了非现场调查记录表。2023年4月24日对你公司法人武振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4月28日调取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及证照,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开展第一季度噪声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对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博州振博塑料加工有限公司塑料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博州环评函[2021]10号)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博州振博塑料加工有限公司塑料加工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该企业未开展自行监测截图复印件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每次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进行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听证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对上述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其其克 阿里木 电 话:2325762
地 址:博乐市南城市直机关综合楼5号楼3楼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
邮政编码:833400
2023年6月15日
审核人:王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