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西部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497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敬
身份证号码:6527*********0016
2023年4月18日,博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布勇(31060015052)其其克(31060015028)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西部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使用的成品石灰石等原辅材料露天堆放,未按照环保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遂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2023年5月8日,博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布勇(31060015052)其其克(31060015028)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西部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西部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西部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提供的《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西部矿业有限公司100万吨石灰窑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博州环发〔2009〕138号)、《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西部矿业有限公司100万吨/年石灰窑改扩建项目变更说明及影响分析的批复》(博州环发〔2011〕78号)《博乐市石灰窑8号石灰岩矿体开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等书证材料。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石灰窑处建设的石粉加工项目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使用的成品石灰石等原辅材料露天堆放,未按照环保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西部矿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对该公司负责人王敬的询问笔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西部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西部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西部矿业有限公司100万吨石灰窑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博州环发〔2009〕138号)、《博乐市石灰窑8号石灰岩矿体开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封,不能密封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期限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整改态度较好,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故予以从轻处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处罚金额11690元(大写:壹万壹仟陆佰玖拾元整)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进行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其其克 阿里木 电 话:2325762
地 址:博乐市南城市直机关综合楼5号楼3楼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
邮政编码:833400
2023年6月9日
审核人:王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