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博市自然资罚字〔2021〕057号
四川中建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QJ0K6B,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广福路239号3栋4层,法定代表人张本洪):
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国有土地建设工人生活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1年4月在博乐市第八小学以南违法占用6412.18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6142.78平方米、未利用地269.4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工人生活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四川中建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张本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张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委托情况。
2.案件承办人员对四川中建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张绪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四川中建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违法占地的主体。
3.案件承办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测笔录》一份,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博州自然资源勘测规划院现场勘测后出具的《四川中建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勘测图》一份,证明四川中建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界址范围及占地面积(6412.18平方米)。
4.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四川中建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土地利用现状认定图(2020年度局部)》,证明四川中建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地类为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
5.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四川中建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定图(2021年度局部)》,证明四川中建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中符合博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面积6142.78平方米(9.22亩),不符合博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利用地面积269.4平方米(0.4亩)。
6.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四川中建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土地权属性质认定图》,证明四川中建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权属为国有。
7.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四川中建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工人生活区的违法占地现状。
我局已于2021年12月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主动放弃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以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其中,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具体罚款数额如下: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十五日内将博乐市第八小学以南违法占用的6412.18平方米(9.62亩)国有土地退还至博乐市人民政府;
2、对你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用的6412.18平方米(9.62亩)国有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即:6412.18平方米×5元=32060.9元(叁万贰仟零陆拾元玖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在博乐市第八小学以南非法占用的6412.18平方米(9.62亩)国有土地退还至博乐市人民政府;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帐户:300201010902491112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或博州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亚森江、金光
电 话:0909-2266104
地 址:博乐市前程路7号办公楼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10日
审核人:苏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