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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日期:2021年12月07日

来源: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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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火焰山商店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一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样检验中,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博乐市火焰山商店销售的芝麻团,抽样单编号:NO:SC21652700844530093,生产日期:2021年9月9日;江米条,抽样单编号:NO:SC21652700844530095,生产日期:2021年9月9日)抽样检测,该两批次产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于2021年0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两批次食品,无库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芝麻团、江米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6元(伍十六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博乐市火焰山商店及时进行了整改,及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两批次的芝麻团、江米条无库存,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审核人:田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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