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环博罚字﹝2022﹞10号
博乐市田宝有机肥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1L7654164XJ
地址:博乐市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晓金
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有机肥加工厂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使用的羊粪(粉状)、腐殖酸(粉状)、生产用煤(块状)等原辅材料露天堆放,未按照环保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对博乐市田宝有机肥加工厂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对该有机肥加工厂负责人王晓金的询问笔录、博乐市田宝有机肥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博乐市田宝有机肥加工厂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博乐市田宝有机肥加工厂年产3000吨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博市环发[2008]64号)、《博乐市田宝有机肥加工厂年产3000吨有机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表》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封,不能密封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州环博告字〔2022〕10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高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结合你公司整改态度较好,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故予以从轻处罚,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行政罚款13100元(大写:壹万叄仟壹佰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博乐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博乐市财政局
账 号:835401000120110004807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25日
审核人:张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