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环博事告字〔2022〕14号
博乐市伊乐肉业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9日,博州环境信息中心向我局推送博乐市伊乐肉业有限公司1-7月份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线索,我局工作人员多次告知该公司负责人此事宜,截止到2022年9月30日,我局调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发现该公司仍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遂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上述事实有对博乐市伊乐肉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该负责人艾克热木·艾比布拉的询问笔录、博乐市伊乐肉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博乐市伊乐肉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博乐市活畜交易市场、饲草料交易市场、牛羊屠宰场、牛羊肉冷冻仓贮保鲜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博市环发[2013]105号)、《博乐市活畜交易市场、饲草料交易市场、牛羊屠宰场、牛羊肉冷冻仓贮保鲜库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证据为凭。
前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每次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整改态度较好,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故予以从轻处罚,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行政罚款15900元(大写:壹万伍仟玖佰元整)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进行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其其克 阿里木 电 话:2325762
地 址:博乐市南城市直机关综合楼5号楼3楼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
邮政编码:833400
2022年10月18日
审核人:张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