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环不予罚字〔2022〕13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天宏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701072207676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昌东
身份证号码:412322********6692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建设路14号(工业区)
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于2022年9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天宏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非现场检查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了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可以免予行政处罚。故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州环博告字〔2022〕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022年10月16日
审核人:张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