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强制公开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日期:2022年01月04日

来源: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分享:


博乐市博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22家企业:

由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未年报企业发布了年报补报行政提示公告和责令改正通知,当事人均未更正信息和履行年报补报公示义务;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你企业无法找到、且无法联系,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已达6个月以上;同时向税务部门核实申报状态为两年以上非正常。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你(单位)接到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景菊英,吴宝平 联系电话:0909-2229165

联系地址:博乐市南城区联合办公楼7号楼二楼



审核人:唐正光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精河县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第五师双河市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博乐市文明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9005285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010006

    新公网安备 652701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