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博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22家企业:
由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未年报企业发布了年报补报行政提示公告和责令改正通知,当事人均未更正信息和履行年报补报公示义务;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你企业无法找到、且无法联系,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已达6个月以上;同时向税务部门核实申报状态为两年以上非正常。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你(单位)接到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景菊英,吴宝平 联系电话:0909-2229165
联系地址:博乐市南城区联合办公楼7号楼二楼
审核人:唐正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