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爱唯客蛋糕店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样检验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博乐市爱唯客蛋糕店(抽样单编号:NO:SC21650011830242075,生产日期:2021年9月12日)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于2021年1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食品,无库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生产销售白切片面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博乐市爱唯客蛋糕店及时进行了整改,及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白切片面包,无库存,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审核人:田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