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水利局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员某某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案
案情介绍:
2023年8月25日,博乐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乌图布拉格镇二阶台通过后台巡查发现一眼机电井存在超计划用水,该眼机电井编号为W116,取水用途为灌溉用水。我局立即调取相关数据,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立案调查。其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法律分析: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法律依据:
取水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安装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㈠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㈡未经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案例二:某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25日,博乐市水利局在巡查中发现博乐市小营盘文化路与环城路交汇处某某公司后院发现一眼机电井。经核实,该公司无法出具相关取水许可证明材料,取水用途锅炉供热循环补水及生活用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我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国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对水资源的保护,必须要严格遵守,否则,一旦违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案例三:某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1日,博乐市水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博乐市北京路154号某某大酒店存在违法取水行为。
博乐市水政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发现该公司后院有一眼消防应急机电井,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用于酒店服务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该井位于博乐市禁采区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其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拆除取水设施。
法律分析:
博乐市为地下水超采区,必须科学利用地下水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并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㈠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㈡未经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案例四: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
案情介绍:
2023年6月18日,博乐市水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一牧场郎某某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
博乐市水政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发现一眼机电井,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拆除取水设施。
法律分析:
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证。地下水资源紧缺,必须严格遵守水资源取水许可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㈠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㈡未经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审核人;张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