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关心群众切身利益,2023年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规收取电力增容费、无照经营,虚构商品销售状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博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收取业主电力增容费案
经查,因博乐市某农贸市场6家商户需要增加电力容量,该农贸市场物业服务公司以增加电力容量需要增设变压器及相关设备为由,于2023年2月至5月期间,按照平均500元/千瓦的标准收取了6家商户的电力增容费共计16.25万元。
因增容所需购置安装1250变压器和相关设备材料的费用预估约60万元,故该物业服务公司收取电力增容费后并未购置安装所需变压器及相关设备材料。本案涉案金额为16.2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七)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电力增容费收费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二、杜某无照经营、虚构商品销售状况误导消费者案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2020年5月至案发之日(2023年6月21日)通过微信销售某品牌预包装固体饮料一共销售21盒,涉案金额3955.0元,违法所得614.55元。期间,当事人采取通过其丈夫没有实际交易的刷单方式,虚构商品销售次数8次,虚构消费金额4420.0元,并将没有实际交易的刷单截图发到当事人微信朋友圈,引导微信朋友圈人员消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14.55元(陆百壹拾肆元伍角伍分)。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三、博乐市某商行提交虚假房产证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
经查,2022年5月18日,博乐市某商行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中,提交的房产证复印件设计用途一栏“住”被改成“商”,随后完成了此次变更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四、卡某无证经营药品案
经查,2023年5月份至案发时,卡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通过微信购进药品,在朋友圈发布出售药品广告,通过朋友圈销售上述药品。以60元/盒购进10盒,以299元/盒售卖了10盒,品牌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0950202、国药准字H20094136,本案涉案金额2990元,违法所得239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390元(贰仟叁佰玖拾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审核人:李新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