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2〕3号
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苏新春,该局局长。
申请人邓某某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向我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前进路(XXXX)号拥有合法房屋,2020年6月27日,博乐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将申请人房屋纳入征收范围,2021年12月左右,在未收到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申请人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为了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以EMS(运单号:127XXXXX599)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该征收项目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上述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等政府信息,快递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签收,但至今,申请人未收到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至今未予任何答复,已经超出法定期限,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以EMS(运单号:127XXXXX599)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前进路(XXXX)号房屋的征收项目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上述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等政府信息。申请人所拥有的位于博乐市前进路(XXXX)2幢房屋占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土地属性为国有原有建设用地,申请人2021年1月获得该住宅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是顾里木图街道前进社区进行的。征收方案是由博乐市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服务中心制作,征收国有土地的用途为棚户区改造。目前该拆迁位置上土地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供地。根据以上事实,因该征收的土地目前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供地。目前没有用地开发项目单位和个人。所以目前没有该征收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上述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等政府信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博乐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中国邮政EMS快递单;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未在收到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告知。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款之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博乐市自然资源局未将“因该征收的土地目前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供地。所以目前没有该征收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上述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等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博乐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