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司法厅的疫情防控系列安排部署,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通过电话解答申请行政复议咨询,需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请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接受隔离、治疗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原因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本通知第二条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中止或延期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四、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因疫情防控管理致相关案件无法正常审理的,依法予以中止审理,障碍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五、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其他未尽事宜,可向博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执法监督办咨询。
联系人:柳静
联系电话:13809998511
邮寄地址:博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执法监督办
邮编:833400
博乐市司法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