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不予受理〔2024〕16号
申请人:冯××;
被申请人:博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冯××不服博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3年11月1日作出的博公(交)行罚决字【2023】65270120000174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2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博乐市公安局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EMS快递单号为:1293155101136),申请人冯××称“博乐市公安局于2023年12月13日已经收到,至今未收到博乐市公安局的答复”,后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且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版)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申请人已向博乐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我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8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