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不予受理〔2024〕17号
申请人:布××。
被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布××不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4年1月29日作出的博公(交)行罚决字【2024】652700200004964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4月29日以顺丰快递方式向本机关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30日签收。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申请人布××请求撤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申请人应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博乐市五台路州直综合办公楼4号楼博州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30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