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优质高效率、规范无差错”的办公制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差错办公问责制。
一、差错的规定
本制度所指的差错,是指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因徇私舞弊、吃请受贿、玩忽职守、业务素质差或其他方面等原因,给国家、集体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于差错,予以追究
1.未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
2.即时办理事项当场未办结的,承诺办理事项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未办理完毕的;
3.丢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审批材料的;
4.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不好,给服务对象造成一定损失的;
5.对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予受理的;
6.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
7.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限制的;
8.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予以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
9.其他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中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差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根据形成差错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分为严重、一般、轻微差错三种。
1.已经造成无法换回的损失和影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严重差错。
2.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差错,影响中心的形象和声誉,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为一般差错。
3.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差错,经督查能及时预防、制止、尚未造成恶劣影响或情节较轻的为轻微差错。
(二)差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1.责令赔礼道歉、写出书面检查、由市行政服务中心通报批评;
2.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3.市行政服务中心退回原单位;
4.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审核人: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