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博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4〕57号
申请人:王××。
申请人:罗××。
申请人:江××。
申请人:欧阳××。
被申请人:博乐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4年9月18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详见《博乐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乌图布拉格镇××村的村民,为了解相关承包地和机动地的信息,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博乐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快递单号:1352765411520),申请公开如下内容“1、××村1983年至2019年分配给村民承包地的具体明细、清册或文件;2、××村1983年、1984年确定分配承包地的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表决签名表和审批文件、调整的农户姓名、面积等的明细;3、××村2020年10月3日召开有关分产到户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文件和表决签名表、签到表;4、××村村民在第二轮承包期内的每年支付农业税的农户姓名、人口数、劳力数、亩数和纳税数额的明细文件;5、××村范围内确认为机动地的文件和事实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文件和表决签名表、签到表、职能机关的审批文件;机动地的范围、面积、承包人、承包时间的明细;6、确认申请人户家庭承包经营亩数的依据文件,包括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和表决签名表、签到表、村委会汇报文件、职能机关审批文件等;7、××村第二轮承包期内机动地承包和管理的审批或备案文件;8、××村2019年至2023年机动地流转的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和表决签名表、职能机关的审批文件”。后经邮政快递单号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次日9月19日签收了此快递,但直到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之日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作为本区域农村经济、农业发展与分配的管理者,其超期未答复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本着“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申请人依法申请的事项予以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超期不答复,其行为违法,且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特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单位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4年9月19日我单位受理申请人王××等5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到申请后我单位高度重视,并及时进行了答复,答复如下:
申请信息公开一:2019年为乌图布拉格镇××村村民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文件,包括农户姓名、人口数,承包地面积、具体位置图、承包地块总数的明细。
答复:“2019年为乌图布拉格镇××村村民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文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此法在网上已公开;“农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个人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农户本人同意后才能公开;“地块具体位置图、坐标点位等测绘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涉密信息,不能公开;“农户姓名、家庭成员数、承包地面积、承包地块数”属于所有权为村集体的资源分配信息,应当于依法依规统一组织承包时,由村集体在村内公示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开。申请信息公开二:确认乌围布拉格村农户每人承包地面积的依据或审批文件。
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该村二轮土地承包底册,该村二轮土地承包底册包含农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个人信息,不宜直接公开,必须经农户本人同意后才能公开。
申请信息公开三:××村2019年-2023年机动地流转的审批文件和文件。
答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网上已公开;××村2019年-2023年机动地流转有关会议决议(结果)、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等信息,在机动地流转时,由村集体在村内公示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开。
答复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作为依据材料,详见清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博乐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快递单号:1352765411520),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签收,被申请人答复书中所述“2024年9月19日我单位受理申请人王××等5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到申请后我单位高度重视,并及时进行了答复”,未向我机关提交向申请人答复的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EMS快递单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博乐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我机关提供其已向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之规定,视为被申请人没有相关证据,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博乐市农业农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博乐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