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博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4〕56号
申请人:王××。
申请人:罗××。
申请人:江××。
申请人:欧阳××。
被申请人: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努尔拉·孜比不拉,该镇镇长。
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4年9月18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乌图布拉格镇××村的村民,为了解相关承包地和机动地的信息,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快递单号:1352764354620),申请公开如下内容“1.××村1983年至2019年分配给村民承包地的具体明细、清册或文件;2.××村1983年、1984年确定分配承包地的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表决签名表和审批文件、调整的农户姓名、面积等的明细;3.××村2020年10月3日召开有关分产到户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文件和表决签名表、签到表;4.××村村民在第二轮承包期内的每年支付农业税的农户姓名、人口数、劳力数、亩数和纳税数额的明细文件;5.××村范围内确认为机动地的文件和事实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文件和表决签名表、签到表、职能机关的审批文件;机动地的范围、面积、承包人、承包时间的明细;6.确认申请人户家庭承包经营亩数的依据文件,包括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和表决签名表、签到表、村委会汇报文件、职能机关审批文件等;7.××村第二轮承包期内机动地承包和管理的审批或备案文件;8.××村2019年至2023年机动地流转的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和表决签名表、职能机关的审批文件”。后经邮政快递单号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次日9月19日签收了此快递,但直到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之日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主动公布申请人申请事项且超期未答复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对申请人依法申请的事项予以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超期不答复,其行为违法,且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特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单位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信息公开未及时答复当事人的主要原因如下:内部沟通协调不畅,在接到相关通知后,负责该事项的工作人员将信息准确传达给相关村队后仅配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证据,误认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表我镇政府作统一答复即可,导致我镇政府未及时给予当事人书面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快递单号:1352764354620),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签收,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EMS快递单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1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