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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博市政复决字〔2024〕42号)

日期:2025年02月05日

来源:博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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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4〕42号

申请人:吴××。

委托代理人:徐律师,赵律师。

被申请人:博乐市小营盘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汉·哈斯乔路,该镇镇长。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于2024年8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充分履行对申请人位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小营盘博乐河谷林×林班×小班×亩河谷林地及地上附着林木的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11年5月1日,申请人吴××与博乐市次生林管理保护站签订《博乐市河谷林地承包使用合同书》,约定对位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小营盘博乐河谷林×林班×小班的×亩的河谷林地依法进行承包,承包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至2061年5月1日止,为50年,申请人系案涉林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2022年,因博州博乐市博尔塔拉河生态文化长廊道路建设项目,申请人案涉×亩河谷林地被纳入该项目施工及征收范围内。但截至目前,博州博乐市博尔塔拉河生态文化长廊道路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毕,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合理安置补偿问题却迟迟未得到妥善解决。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公平合理合法足额履行对申请人案涉河谷林地的征收安置补偿义务。基于此,申请人于2024年8月19日,向被申请人通过EMS邮政专递,单号为8911914937202邮寄了《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以下简称《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8月21日予以签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被申请人依法应于2024年10月20日前针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予以答复。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就上述《履职申请书》一直未予以答复和处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合理安置补偿也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接收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60日内未予以答复和处理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经答复人核实,博州博乐市博尔塔拉河生态文化长廊道路建设项目中小营盘镇人民政府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安排部署对河谷林道路建设内打标记的林木进行评估、采伐、清理等工作,该项目从公开立项、招标、中标及后期施工、征收均为博乐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招标代理机构为新疆××××有限责任公司,吴××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2022年,因博河生态文化长廊道路建设项目,征占吴××承包的河谷林地,2022年9月,吴××与修路老板之间发生矛盾,要求施工老板赔偿占林地路宽约×米,长约×米的补偿款。经第三方评估补偿树木款×万余元,但吴××不同意。经博乐市交通局委托小营盘镇人民政府与吴××洽谈补偿问题,将补偿款提升到×余元,吴××仍不同意,吴××要求补偿树木款和征收林地安置补偿费共计×余万元。

综上,吴××申请的《要求履行安置责任申请书》,履行安置责任主体应为博乐市交通局,小营盘镇无法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审理查明:申请人吴××于2024年8月19日向被申请人博乐市小营盘镇人民政府通过EMS(单号为8911914937202)邮寄《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小营盘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21日签收。申请人吴××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于2024年10月23日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理认为,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于2024年12月27日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本案办理期限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延期审理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EMS邮政快递单号截图;2.《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3.《延期审理通知书》4.《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吴××于2024年8月19日向被申请人博乐市小营盘镇人民政府通过EMS(单号为8911914937202)邮寄《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未予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博乐市小营盘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答复义务。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4日

审核人:董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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