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博市政复终决字〔2024〕59号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博市市监处罚〔2024〕4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陈×于2025年1月16日向我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核人:董奕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