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4〕46号
申请人:蒋××。
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局局长。
申请人蒋××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职责违法,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蒋××自述其2023年11月3日在美团外卖平台博乐市××小面馆点了一份外卖,其中包括冷食,但是在外卖平台公示的该商家许可经营信息中未发现包含冷食类型。当日即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投诉举报第三人网络外卖平台超范围制售冷食,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权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合法退赔、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进行监督检查并立案查处。经审核,申请人蒋××2023年11月3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4年10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之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出法定受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7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