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4〕44号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博乐市公安局青达拉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陈国富,该所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博乐市公安局青达拉派出所9月27日对史××作出的博公(青)行罚决字【2024】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0月2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经审查后于2024年11月4日决定受理,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提出的复议请求:博乐市公安局青达拉派出所9月27日对史××作出的博公(青)行罚决字【2024】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认定事实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王××于2025年1月23日向我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4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