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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14日
来源:博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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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博市政复终决字〔2024〕39号
申请人:郑××。
被申请人:博乐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张帅,该所所长。
复议请求:撤销博乐市公安局编号为×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郑××于2024年11月5日向我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6日
审核人:董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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