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4〕11号
申请人:徐××。
被申请人:博乐市达勒特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官飞鹏,该镇镇长。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提供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投资设施、特许经营权变更移交手续。(含××公司投资设施现实际由谁占有,特许经营权如何变更给成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的)
申请人称:2022年7月14日,××公司郁××持虚假的《委托书》,与被申请人签订《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出具《情况说明》、《设备清单》,自认××公司违约,私自将××公司所有投资设施、特许经营权无偿移交给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又将上述投资设施及特许经营权变更给案外人成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导致××公司全部投资及资产被案外人恶意侵占。2023年10月13日申请人通过博乐市人民政府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投资设施、特许经营权变更移交手续。材料要求: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电子邮件送达。被申请人未按要求向申请人进行电子邮件送达。为此,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博乐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8日作出博乐市政复决字(2023)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2024年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博乐市达镇政函(2024)8号《信息公开答复通知书》及其附件。其公开的附件,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已提交,拟证明被申请人持有相关信息,与申请人要求其公开的“××公司投资设施现在实际是由被申请人还是由案外人成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占有,以及申请人拥有的特许经营权是如何变更给案外人的,至少应当提交其与案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相悖,被申请人实质是答非所问。被申请人亦未告知申请人对其答复不服的法定救济途径,其《答复书》不符合法定要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通过博乐市人民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博乐市达勒特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申请人答复。博乐市人民政府在2024年1月8日作出复议决定并责令博乐市达勒特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后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8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通知书》。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1日受理并于2024年3月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送达回证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博乐市达勒特镇人民政府未在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被申请人博乐市达勒特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徐××作出《信息公开答复通知书》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博乐市达勒特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8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通知书》,责令博乐市达勒特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8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