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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博市政复决字〔2024〕14号)

日期:2024年03月29日

来源:博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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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4〕14号

申请人:赵××。

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田凯(书记)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通过博乐市12345热线向被申请人投诉新疆×××××××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萄干、巴旦木、腰果、南瓜子仁执行标准使用错误,要求商家依法赔付,拨打热线反映至今被申请人未回复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现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本机关认为在12345平台上所提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9日

审核人:董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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